
范某于2017年9月8日入职某公司,2021年6月确诊为食管癌,公司批准了其6个月病假。病假期满后,范某申请延长病假未获批准,公司两次发送《返岗通知书》,范某因疾病未康复未返岗,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范某诉至法院,认为自己患有癌症,应享受不低于24个月医疗期,不属于违纪。法院审理认为,范某参加工作10年以上,在公司工作5年以下,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。但范某未返岗是因患重病需继续治疗,非主观拒绝提供劳动,不构成旷工,公司无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判决撤销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公司继续履行与范某的劳动合同。(赵方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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